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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3-12-20 22:18:07 點擊量:
本標準第 4 章的 4.2.1、4.2.5、4.2.6,第 5 章的 5.2,第 6 章的 6.1.1.3、6.2.4、6.2.12、6.2.13、 6.3.1、6.3.7,第 7 章的 7.1、7.2.1、7.3.2,第 8 章的 8.3、8.4,第 10 章的 10.1,第 12 章的 12.2、 12.3.4 為強制性條款,其余為推薦性條款。 本標準是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監控裝備設置規范。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。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(TC 288/SC 3)歸口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、華瑞科力恒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科學技 術研究院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吳宗之、關磊、魏利軍、劉驥、聶劍紅、馬瑞嶺、孔祥霞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下載資料:AQ 3036-20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.pdf
其中,關于可燃氣體探測器、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做如下解釋:
可燃氣及有毒氣體濃度報警器的安裝高度,應按探測介質的比重以及周圍狀況等因素來確定。 當被監測氣體的比重小于空氣的比重時,可燃氣體監測探頭的安裝位置應高于泄漏源 0.5 m 以上;被監 測氣體的比重大于空氣的比重時,安裝位置應在泄漏源下方,但距離地面不得小于 0.3 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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